根据《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人员资质如下: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学历。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