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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结合海南省的实际,海南省金融办制定了《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
根据《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人员资质如下: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学历。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
根据《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如下: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根据《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须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开展其他业务。
(二)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简化贷款和抵押物手续,...
根据《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如下:
(一)省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及省公安厅等省级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二)市、县、自治县牵头监管部门每月向省...
根据《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条件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