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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社会典当行的根本区别

新闻来源: 时间:2012-01-14 阅读量:4356

1.所有制不同

旧式典当行无论是在封建社会还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且无论民办、官办,都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经济的产物,而新型典当行则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物。近年来中国出现的各类典当行,绝大部分是民办性质的,但也有一些属于官办,即国有企业。其中前者为集体所有制,因其是所谓"国营店、集体照",即"是以股份制为财产组织方式,面向居民、个体工商业者、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招股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quot;如北京当时仅有的二家典当行,一家是北京市金宝典当行,它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下属的第三产业;另一家是北京市阜昌典当行,系由北京市西城区物资回收公司所办。而后者为全民所有制,如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批准组建的上海市贸易信托总公司下辖的8个直属单位之一--上海典当行。由于中国现行法律明令禁止私人从事金融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指出:"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故中国的所有合法民办典当行通常均非私人开办和经营,这是新型典当业的显著特点之一。

2.经营目的不同

所有制不同是新旧社会典当行最本质的区别,由此又决定了这两类典当行经营目的的相异性。旧式典当行以剥削为宗旨,唯利是图、不择手段,趁人之危、敲诈勒索,成为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统治阶段压迫广大劳动人民的有效工具;而新型典当行以服务为宗旨,支持生产、方便群众、解人之危、缓人之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运而生的金融机构。二者经营目的的不同,可以从两个方面突出地表现出来。

其一是贷款对象发生了变化。旧式典当行是以广大劳动人民的高度贫困化为基础建立的,贫富差别扩大,穷人逐渐增多,则典当行自然发达,成为穷人充当经常性当户的带有施舍性的金融机构。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从根本上消灭丁剥削人的社会制度,尽管仍存在着贫富差别,甚至很大,但广大劳动人民已经普遍解决了温饱问题,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类似旧社会那种多数人食不裹腹、衣不蔽体的景况早已消失。因此,如今去典当行借贷的人,绝大部分都是穿着笔挺、颇为体面的生意人,正所、谓"昔日穷人来,今朝大款入"。典当行门前无穷人,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进步现象。

其二是贷款用途发生了变化。旧式典当行放款,主要是为了救穷,广大当户因为贫穷而走投无路,便只得向典当行求救,从而企望谋到一点生活费用。而新型典当行却与之恰好相反,它放款主要在于帮助解决当户的生产经营资金不足问题。流行的说法叫做:救急不救穷、当急不当穷。例如在乌鲁木齐中达典当商行,一次来了一位维吾尔族个体户,进门就说:"老板,我做成了桩大生意,现在急需5000元现金,我情愿用4台日立777型录相机质押。"话毕,双方验货、签合同。很快成交以后,这位个体户便高高兴兴地手持5000元现金,火速离开典当行。

3.经营范围不同

典当行的经营范围主要反映在当物的种类方面。如前所述,旧式典当行收取的质押品主要是动产实物形态,即有形财产,一般以估衣、首饰、铜锡等为大宗,且新旧不论。它的经营范围是由其经营的目的所决定的。通常,当物都是广大劳动人民充当经常性当户、仅为贷取生活费用而交当的日常物品。新型典当行则因其经营目的发生质的变化,故经营范围空前扩大,与旧式典当行的经营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

前些年的《北京金保典当服务行业务简介》中规定:"本行接受作为押品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闲置设备、积压产品、过季商品、多余原材料、运输工具等。

(二)城乡居民金银饰品、珠宝翠钻、古玩字画、有价证券、家用电器、照相器材、高档裘皮、汽车、摩托车等贵重物品。

(三)其他可作为质押品的物品。

这里我们看到,其中有许多可作质押的物品如生产资料、工商企业的产品和商品、个人手中的中高档耐用消费品等,或者是旧式典当行所未曾见过的,或者是旧式典当行所根本不收的。而更值得注意的是,允许当户以有价证券充做当物,即不仅仅限于收取有形财产,而且兼收动产非实物形态的无形财产,则充分反映了新型典当行经营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同时,收当有价证券也符合国际惯例。如美国法律通常规定,当物既可以是一般实物,也可以是有价证券,包括公司股票、政府债券、投资债券、人寿保险单或其他类似票据等。英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名类票据甚至手稿都可充当质押品。

当前中国新型典当行收取质押物品种类的扩大和增多,还可从一些典当行日常大量贮存的当物方面反映出来,如在乌鲁木齐最早开办的华西典当拍卖公司,只见灯光明亮的营业厅里,铝合金柜台上摆放着照相机、电子琴、进口手表;仓库内则有高级轿车、机械设备、各式电脑;这些当物如今都是最普遍、最常见的质押品,从而充分说明,在经营范围上,新型典当行与旧式典当行相比大了许多。

4.经营方式不同

新旧典当行经营方式的区别,首先表现为当金不同。旧式典当行从剥削角度出发,往往压低当金,即所谓折当比例常常在50%以下。新型典当行则普遍将当金数额定得较高,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交当人的利益,真正满足其生产经营或消费的需要。在这方面,当时中国有关部门曾做出详细规定:"典当的拆当比例,一律按当品评估的价值计算,最低折贷金额不得低于现值60%,最高可达90%。"不难看出,此处规定的当金起点是相当高的,其幅度也是相当大的。据此,国内大多数典当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虽有所变通,但基本上符合国家高当金的指导性原则。

其次,新旧典当行经营方式的区别还表现为利息的不同。这种不同并非利息高低多寡之差异,而是在利息结构,利息与当期的关系方面存在着差异。

关于利息结构,旧式典当行只公开收取单一利息,通常不收附加费用且受法律禁止。如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苏州昭文县对于典当行除利息外加收栈租费予以查禁称:"该县乡典苛索出栈,应请勒禁",并严厉宣布:"嗣后乡民当赎米麦花豆,典当毋得利外苛索出栈钱文。商民属遵定例,永远遵守。倘敢阳奉阴违,一经访闻,或被告发,定行通详重究,决不宽假。"但这并不等于各地典当行私下不收,也不表明旧式典当行剥削不重。相比之下,新型典当行根据社会历史条件、客观经济状况的变化,公开提出收取广义的当息--服务费。如北京的两家典当行当年都一致规定,"按典当金额收取服务费(包括利息、税金、管理费、保险费、栈租费等)",并声明"服务费在支付当金时即行扣除。"利息结构的如此扩大,是中国现行法规所允许的,据当初有关部门规定:"典当利息标准可以只收利息,不收其他费用(如保管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也可既收利息,又可以收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