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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于宋元 极盛于清代

新闻来源: 时间:2012-01-14 阅读量:3344

提要:中国典当业经过唐五代的发展,从宋代开始进入了黄金期,到清代走上了峰巅。这一时期,中国典当业不仅从外表上出现了繁荣的局面,而且在制度上日益走向成熟,出现了以往不曾有过的许多亮点。 

宋元时期,典当业比唐代更加普遍,正式成为了一种行业,标志着中国典当业的成熟。 

典当业到了宋代,由唐代的专营与兼营并立,逐渐向专营发展,正式成为了一种行业。这是中国典当业发展史上的又一大变化,也是宋元时期典当业发展的显著亮点。 

北宋前期,典当业还有专营与兼营之分,唐代的柜坊还大量存在,但很快向专营方向发展,形成了一种独立的专门行业。当时的京城汴梁,士农工商,诸行百户,衣装各有本色,典当行业鲜明的标志,是着皂衫角带布顶帽。杭州城里,衣巾装着,各行各业都有等差,典当业者裹巾着皂衫角帽,一看便知。可见典当这个行业在全国南北的标志都是一致的。 

典当业既然形成了一种独立的行业,自然就有行业的规则。宋人吴自牧写的《梦梁录》说,南宋京都临安典当业雇佣人力店员,要由解库的掌事介绍推荐。宋元之际赵素所编的《为政九要》中说:司县到任,体察奸细盗贼之事,要求茶坊、酒肆、柜坊、解库、银铺等业,“各立行老”,密切报告。可知宋代五行八作,各有其领袖或为首的行头,柜坊、解库的“行老”就是典当行业的头目。典当业在宋代形成了行业,标志着它在社会经济中已经确立起了牢固的地位。 

典当行业的形成和确立,是宋元时期典当业繁荣的结果。当时官府经营的典当机构称“抵当所”或“抵当库”。北宋官府设立有一种“公使钱”,其中有相当部分是经营抵当所的。特别是崇宁二年(1103年),政府诏令府界诸县在交通枢纽和商贩聚集的地方置抵当库,于是官当遍布各地城乡集镇。金代的官办典当业称为“流泉务”,《金史·百官志》记载:金代中都(今北京)、南京、东平、真定等处,“并置质典库,以‘流泉’为名”。各设使、副一员,“掌解典诸物,流通泉货”。大定二十八年(1188年),京府节度使添设的流泉务竟达28所之多。  

这一时期的典当业比唐代更加普遍,可以说是遍布城乡,经营十分活跃。宋代广南西路化州城,是一个很偏僻的地方,依靠典质为业者就有十户。反映北宋城市生活的《清明上河图》中,就有一处质库,门前高挑着一面“解”字幌子,生动逼真。南宋的都城临安,仅府第富豪之家开设的质库就不下数十处,当物价值以千万计。在金代,典当业已经发展到了当时的边疆如内蒙古等地区。 

典质业在宋代虽然成为专门的行业,但佛寺质库仍然兴旺不衰。如陆游在《老学庵笔记》中指出,宋代佛寺动辄作库质钱争利。永宁寺罗汉院,用本钱开质库,储其息以卖度牒,谓之长生库。可知长生库,就是以利为本再生利息专项用于质库的典当业。新州龙山少林寺宝觉迟大师以钱二十万作为寺院的质贷本金“长生钱”。元代的寺院典质也很活跃,仅《元代白话碑集录》提到的寺院典当就有40余处,大护国仁王寺质贷出去的钱就多达26万余锭。 

宋元时期典当业的繁荣兴盛,催生了典当行业,标志着中国典当业的成熟。 

在明代典当业出现了三大当帮、行会组织等新生事物和亮点,标志着中国典当业已步入了规范的渠道。 

中国典当业进入明代继续走向繁荣,与宋元相比呈现出更多的新气象:一是出现了以地缘为纽带的典当业行帮;二是出现了典当业行会;三是典当业成为市场中的专业,官僚和佛寺经营典当的现象明显减少并逐渐消失。 

明代的典当业在宋代的基础上迅速发展,金陵(今南京)的当铺就有五百家之多。典当业的称谓除了沿用以前的“质库”外,正式出现了“典当”、“当铺”的称呼。“典当”一词除偶尔出现在汉代的典籍,后经1300余年一直没有出现过,南北朝称为“寺库”,唐代称“质库”,宋代称“解库”。这时出现的“典当”一词,一直保留到今天,既反映了明代典当业的变化,也体现了典当业与时俱进的精神。 

由于明代典当业的大力发展,在全国涌现出了几支典当业行帮。所谓当帮,就是以地缘为纽带形成的一个当商群体,如某省的商人到外省开设当铺,成为当地的主要经营者。最早出现的是福建的当帮,在宋代就显露头角。其余的两大当帮,是长江以南的徽州“徽帮”,长江以北的山西“晋帮”。当帮的出现,是典当业发展中的一种新事物,在以前是没有的。 

明代还出现了典当业行会,而且制定有严密的行规和制度。为了维护行业的利益和保守行会秘密,出现了许多行话隐语,如当铺称为兴朝阳等。从当时所记“各有市语,不相通用”可知,典当业的行语只有本行业行会的人能听懂,其他行业不可而知。这些新现象,反映了典当行会内部管理与对外经营机制的完善。 

明代典当业已经发展到了非官商化、非寺院化的民间商业化阶段,文献上极少有官当、寺库的记载,甚至可以说基本没有。这是因为明代建国后70余年,朱元璋等五任皇帝,都比较关心民生,重视吏治,严禁官吏僧侣经营典当与民争利。明代政府注重典当业的立法,也对官吏的手脚起到了一定的束缚。 

在明代一朝,典当业就出现了三大当帮、行会组织等新生事物和亮点,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少有的,既反映了典当业的兴盛程度,又标志着中国典当业在明代已步入了规范的渠道。 

“要想富,开当铺”,到了清代典当业如日中天,出现皇当、官当和民当三足鼎立的极盛景象。 

到了清代,典当业如日中天,一路持续高走,空前高涨,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当时社会上流传着“要想富,开当铺”,可见典当业成为人们致富的热点。皇室、官宦、富商,乃至普通百姓都蜂拥而上,竞相开设当铺盈利或投资当铺生意蓄财。又回到了唐宋时期多头并举的局面,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无论从资本额、当铺数量,还是规模及发展势头都是空前的,典当行业可以和与老牌的盐商、木商相抗衡。 

清代当铺的数量与分布,据罗炳锦统计,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全国当铺有7695家,雍正二年(1724年)有9904家,乾隆十八年(1753年)增加到18075家,嘉靖十七年(1812年)发展到23139座。仅北京城内的当铺乾隆九年(1744年)就达到了600—700家。另据彭信威统计,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全国当铺是15080家,乾隆十年(1745年)有当铺22781家。虽然两处统计相差悬殊,但却无关宏旨,这已经证明了清代典当业的飞越发展。 

从地区的分布看,康熙时期当铺主要集中在今北京至江浙,山西至山东即中原与江南地区,其他地区次之。全国18个行省和4个地区,典当业覆盖到14个行省。到乾隆十年,几乎各行省和地区都有了典当业,典当业覆盖的范围,以原来的基础为中心又向四周扩展到福建、广东、云南、贵州、甘肃等行省和地区。特别是甘肃和贵州发展非常迅速,康熙时期还没有当铺,乾隆时就发展到一千五六百家,竟然超过了江苏。浙江、陕西,位居全国第五位和第六位。广东省和福建省典当业的发展也是显著的,广东省增加了10倍,福建省增加了9倍。当铺最多的还是山西省,达到4695家,占全国总数的12%,居全国首位。按全省98个州县计算,平均每县47家。这时只有黑龙江和新疆地区未有当铺的记载,但到了乾隆末年也出现了,并很快得到发展,如黑龙江的呼兰府到光绪末当铺发展到20余家。清代典当业这样的发展速度是空前绝后的。 

开设当铺者有各个阶层,主要由皇当、官当和民当三足鼎立。皇当是由皇帝或皇室拥有或出资开设,制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经营,这类当铺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充实皇帝或皇室的财富。官当是由各类官府衙门投资委托营办或直接营办的当铺。其中包括两种:一种是由各级军政衙门拥有和出资开设,拨付特定的官帑为资本,具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委派专人负责运营。经营目的是扩大官府的收入,以满足某些特殊开支及本衙门官吏胥役的需要。另一类是贵族官僚出资开设,委派家人或他人负责运营,收取利润以增加个人资本。民当是民间地主商人出资开办的,成为专业的典当商或从业人员,由他们形成帮会及同业组织。 

皇当是从康、雍时期发展起来的,到乾隆时达到极盛。仅乾隆朝《内务府奏销档》记载的皇当就多达30余家,有准确字号的有20余家。其中恩露当、恩吉当、万成当、丰和当、恩丰当5家皇当,本利银共149660两。当时的皇当还可以作为赐品,如乾隆帝赐给第六子永瑢的一座当铺,年利可达银3846两,占其年收入总额12864两的29.85%。后来,又以入不敷出的理由得到一座成本在20000两以上的当铺。由此看来,皇当是非常之多的。 

官当在清代之所以兴盛,是因为政府允许和鼓励官府通过典当业“生息银两”,以弥补经费的不足。既然上有政府的支持,又有利可图,官员何乐而不为。于是自雍乾以来,开办官当之风愈来愈盛,不论京内京外,不论八旗、蒙古、汉军、绿营,不论内务府抑或各省、府、州、县衙门,都经营数量不等的当铺。乾隆朝《内务府奏销档》就记载了各旗经营的当铺名称和数量,每旗一般拥有三五家当铺,每家当铺的资本多为1万至2万两,最多的有四万两。各级军政衙门经营或参与典当业的单位占有很高的比例,在全国范围内,构成了一个官当网络,也是一个根植于封建政治体制并与封建官僚政治密切结合的辅助性财政网络。地方大员还将自己管理当铺的经验,作为政绩之一上报皇帝领取嘉奖。皇帝开当铺,官府开当铺,贵族官僚竞相效尤,开设的当铺就更多了。大学士和珅一人就有75家当铺,本银3000万两,此外还有以他人名义开设的当铺4家,本银120万两。 

民当的发展也是非常突出的,浙江大商人胡光墉在浙江省杭州城有公济、广顺、泰安、公义四家当铺,在金华城有源生典,在衢州有广裕典,在德清城有公顺典,在新市镇有庆余、恒牲、同庆三个当铺,在海宁城有义慎、裕丰两个当铺,在硖石镇有万和典,在石门城有大亨、裕大、大生三个当铺;在江苏省苏州府有悦来典,在镇江府有裕丰、祥裕等三个当铺;在湖北省兴国有乾生典,在德和镇有乾泰典、乾利典等,共计26家。这样发达的民当也是以前朝代不可比拟的。它们把中国的典当业在清代推向了顶峰。 (作者赵云旗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